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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作者:周攀    来源:
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2011/09/05 09:44:10


1、咨询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防止意外发生;必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咨询师进行磋商。

3、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4、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象、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5、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录音、录象,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需采取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与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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