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客观、规范、科学地评价班主任工作实绩,根据《湖南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细则》(湘农大〔2016〕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学生评价与学院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班级班主任。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学校成立班主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副组长,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副书记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成立班主任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
(二)考核工作在每年10-11月进行,以学年为时间段,即被考核学年度的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日至下一学年度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日的前一天止(毕业班至毕业生离校日止)。
(三)考核采取班主任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学校审核的方式进行。学生评议(100分,须班级2/3以上学生参与)占考核成绩的30%,学院评议(100分)占考核成绩的70%,两项相加为考核基本分。考核基本分+班主任工作加分=考核总评分(班主任自评作为学院考核参考,不计入考核总评分)。
第五条 加分标准:
(一)班主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CI期刊发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论文,每篇加2分;在其它公开刊物发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论文,每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含,下同)。
(二)班级学生在国家级、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国家级一类加3分、二类加2分、三类加1分;省部级一类加2分、二类加1分、三类加0.5分;多人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班级学生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先进个人(不含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级每人次加2分,省部级每人次加1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班级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先进集体,国家级加5分,省部级加3分,校级加1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班主任自评。班主任根据《湖南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细则》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班主任考核评分表(班主任、学院用)》(见附件2),并将年度总结、评分表及班主任工作记录本、班主任工作加分支撑材料等提交考核小组。
(二)学生评议。班级学生根据班主任工作实际情况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班主任考核评分表(学生用)》(见附件3)。
(三)学院评议。原则上分年级进行,考核形式为查看班主任工作记录本,核实加、减分支撑材料,必要时还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四)评定等级。考核小组结合学生评议、学院评议、班主任自评情况和班主任工作加分情况计算考核总评分,并根据学校下达的等级比例评定考核等级。各学院按年级顺序填写《学院班主任考核汇总表》(见附件4),将纸质档和电子档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审核。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七条 考核结果及相关要求: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优秀等级控制在全校班主任人数的15%以内。学年学风建设综合排名前5名的学院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排名后5名的学院按10%的比例推荐优秀,其余学院按15%的比例推荐优秀;各学院均按45%的比例推荐良好等级。优秀和良好等级数量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学院达到优秀等级人数不够时,可将优秀、良好比例合并计算,学风建设综合排名前5名的学院,其优秀、良好总比例控制在65%以内;排名后5名的学院,其优秀、良好总比例控制在55%以内;其余学院的优秀、良好总比例控制在60%以内。
(三)参评优秀等级的班主任,考核基本分应在80分以上,总评分应在85分以上;参评良好等级的班主任,考核基本分应在70分以上,总评分应在75分以上;考核基本分在60分以上,方能评为合格等级。
(四)有下列情况者,班主任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如学生群体出现非法集会、罢课、罢餐,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等情况)的;
2. 由于工作失职,个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原则上1名教师只担任1个班级的班主任,担任2个班级班主任的教师,分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班进行核定。
第八条 东方科技学院班主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6日起施行。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