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05/05/17 11:40:04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境内商业银行向高等学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助学贷款办公室。各学院也要相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办理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银行与学校合作关系;

2.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关系;

3.监督检查各部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4.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将助学贷款的资料汇总并上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2.将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等相关工作;

3.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开除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4.在学工部(处)的领导下联合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诚信教育活动;

5.协助催缴贷款本息。

6.向社会发布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1.严格按照操作时间流程表(附件1)开展各项工作;

2.加强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3.督促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贷款所需的各种材料,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新生发放《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意向调查表》(附件6)第二周上交;

4.根据国家和贷款银行及我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和条件,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初审,确定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初审合格名单(附件2)上报校助学贷款办公室;

5.组织借款人正确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等有关资料;

6.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7.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在借款人毕业时将记录有借款人贷款记录(包括《协助催款函》(附件4))等内容的个人信用档案附于借款人档案,并给每位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家长寄一份《国家助学贷款催还通知书》(附件5);

8.协助银行回收贷款本息,督促在校的借款人按时缴息,掌握已毕业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的联系方式与其他信息资料,督促其还贷,联系未能按时还贷的毕业生,将调查情况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

9.各学院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学校和助学贷款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学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评分,给予适当的奖惩(附件3)。

第七条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提出申请的上学年成绩全部合格,历年累计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二门。

4.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贷款申请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班上集体讨论,班主任签署书面意见,各学院(研究生处)审查汇总后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由学校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合作银行。

2.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有家长、同学和老师三名见证人,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研究生处)和学工部三级审核的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无学生证的可用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2.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亲或父母双亡者需在证明中注明),如无身份证的可由户口底卡或是户口簿复印件代替,但其户口底卡或户口簿上必须登有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家长在特困证明后签字并印手印以示许可。

4.由学院出据的成绩证明(新生除外)。

5.所有文字资料(除复印件),必须用炭素墨水书写。

第十条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和还贷期限:

1.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金额依据学生所学专业当年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按学校所在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两项贷款原则上每学年都不超过5000元;

2.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另外的50%由借款人负担;

3.还贷期限最迟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还清的,须向银行申请展期。

4.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的发放:

1.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

3.学费、住宿费贷款采用按学年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暂限研究生)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2月和8月除外)。

第十二条贷款本息的偿还:借款人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并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及方式等。若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分次还本的归还方式,原则上毕业后二年内本息还清,可提前还贷。如因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可向银行申请展期。经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续展期内,仍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3、6、9、12月份进行结息,获得贷款的学生每季末的20日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用于还付利息或本金,供银行扣收相应本息。如合同约定的账户在结息还款日或贷款到期日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收相应本息,银行及学校对其行为作不良信用记录,学校有权在校园网等媒体上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贷款资料发生变更时(如见证人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借款学生及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学校,并将变更材料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查后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的借款基本情况、信用表现等作为建档材料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借款学生信用表现与学生综合考评直接挂钩,凡该学年有不良信用行为(如拖欠利息)的,品德评定等级定为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七条学校有权对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信用表现在毕业就业推荐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若欠交学杂费且符合贷款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贷款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且扣发其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对其行为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校园网等媒体或通过银行在金融系统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监督系统上公开发布:

1.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

5.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1.对谎报家庭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即停止发放贷款,并责令其退回已发放贷款金额,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2.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受处分第二个月起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追回已发放贷款;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学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发放贷款;

4.出国留学的学生,从出国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金额;

5.在校期间累计有二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中止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6.拥有移动电话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