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2)
时间:2005/08/03 18:32:27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五节  学籍异动

第一条  学籍异动包括留级(学制年级)、跳级(学制年级)、转学(转入、转出)、转专业、专升本、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取消学籍、死亡,以及因违纪导致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因成绩原因存在升级困难者,采取留级申请制度。即在此情况下,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申请留在原学制年级内修读。留级只在学年度第二期结束后办理。不申请留级者,视作升级。

第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更高学制年级的课程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和学分时可以申请跳级。跳级只在学年度第二期结束后办理。

第四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专家鉴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确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此外,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五条  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和学分,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确定,并报教务处同意。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不得改变层次、类别,即师范生不能转为非师范生,非全日制学生不得转为全日制学生,专科生不得转为本科生,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生均不得因转学、转专业而改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者;

(三)委托培养学生送培单位不同意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不符合上级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部)推荐,转入院(系、部)考核同意,教务处复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转入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九条  学生转出本校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具充分理由的转学申请,学生家长须签字表态。

(二)学生本人向欲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如拟接受,须向我校出示公函。

(三)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所在院(系)意见和接收学校意见进行初审,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学生转入我校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我校相关院(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院(系)应在学生转学理由和德、智、体各方面进行详细了解,签出意见,拟同意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院(系)和转出学校的意见进行初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者。

(三)  无正当理由者。

(四)  不符合上级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十二条   凡转学均须得到省教育厅批复货同意后才能办理入(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专升本”按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专升本”均实行收费、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上者;

(二)因某种原因及困难等须暂中断学业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第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可保留学籍三年。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因故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须提交连续六个月肝功能正常化验单),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在原专业按续原学制年级学习。如按续存在较大困难,就不宜休学或复学。

(四)学生复学后,应按所编专业年级同类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一年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包括书籍费)者;

(四)经学校动员,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正式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两年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经学校批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根据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一)招生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

(三)应退学4而不办退学离校手续者。

(四)在转学、“专升本”中弄虚作假者。

对取消学籍的不发给肄业证明,对(四)将学生退回原学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犯法纪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参照退学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对前者可发给学历证明,对后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节  毕(结)业

第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二条  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本科生,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在基本学制到期前,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提前申请毕业,准许提前择业,但毕业手续均至学制到期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