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3)
时间:2005/08/03 18:34:16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第四条  基本学制到期时,学生不能达到毕业标准,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一至两门(含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可获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限在一年内返校重考,合格后随下一届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不再重考,也不再换发(以后如上级政策、实际操作允许时,可放宽时间限制)。换发毕业证的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也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结业生可以不获结业证而申请继续修业。

(二)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依如下处理:

1、申请继续修业,按留级对待。

2、申请休学,直接申请重考。但须经院(系)、教务处、教学主管校长批准。

3、申请并经批准继续修业或休学的一律按肄业处理。

第五条  毕业、学位授予审核每年只办理一次。

 

二、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高、适应性广的应用型人才,决定从1993年开始对本、专科各专业全面试行学分制,并在本科专业和三年制专科专业中试行主辅修制。从2000年开始,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

(一)学分制

第一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实行学分制后,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对因成绩差不能按期毕业,或因中途辍学参加工作后复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实行自费修读。延长的学习年限,本、专科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学生必修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专业劳动、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选修课:一般为拓展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基础、兴趣和爱好进行选读。外院(系、部)、外专业的必修课也可作为本专业的选修课。

第三条  各院(系、部)对本院(系、部)开设的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出课程目录,具体内容包括课程编号、类别、名称、开课教研室、学时及学分数、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先修课程、内容提要、修用教材等。由教务处汇编出全校的课程目录,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第四条  各院(系、部)、各专业应积极开设专题讲座和学术讨论课,以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专题讨论和学术讲座课一般不计学分,学生可以自由参加。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是:一般每学期以18周计,每周授理论课1学时即为1学分。若不满18周的课程,则以总学时数除以18即得该课程的学分数。体育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及没有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均减半计算。学分数可小数点后一位数的5值(23入、7退8进)。具有特殊性的课程,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学分可略有增减。

第六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1、联合开设的综合性大实验一般每三天按1学分计;

2、课程论文每次(篇)按1学分计;

3、课程设计、专业劳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含答辩)每周按1学分计。其中不满1周的课程教学实习不单独计算学分,列入课程学分中;

4  训、公益劳动、入学及毕业教育等不计算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毕业的额定学分为150~175学分;三年制专科学生毕业的额定学分为115~130学分。在此范围内,各专业应修的总学分数,由院(系、部)和专业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计算学分的课程或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者方取得学分。否则,需按规定缴费重修,重修考核及格者方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既记学分,又记成绩分数,其中考试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为了区别学生成绩的优劣,更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总评成绩采用“学分绩点制”表示。绩点评定方法如下:

1、绩点的确定

优秀:90a<100分,定为4个绩点;

良好:80b<90分,定为3个绩点;

中等:70c<80分,定为2个绩点;

及格:60d<70分,定为1个绩点;

不及格:e<60分,绩点定为0

缴费重修课程的成绩与正常成绩等效,均按上述标准计算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先将该课程的成绩按等级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其学分数,即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十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者,可作为评选该学年“三好学生”和奖学金中智育方面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额定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者,准予毕业(含提前毕业)。本科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者,且符合学位条件其它要求的毕业生,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的过级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换算后计算绩点,换算标准有学校视具体情况另定。

 

一、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科专业和三年制专科专业在实行学分制的同时,试行主、辅修制,即某一专业的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可另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可以是与主修专业同科类的本科专业,也可以是不同科类的本科专业,也可以是某些专科专业。

第二条   其主修专业应修的总学分不变,目前,我校暂拟开办汽车修理、工商管理、计, 算机应用与维修、市场营销、证券投资、贸易英语、电算会计、在制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时,课程设置一般以该专业的主要课程为主,法学等辅修专业。以后视 条件再开办新的辅修专业。

各辅修专业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尽量接收辅修生。

第三条  辅修生应修够25~30学分(500~600学时)。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应修的总学分不变,但辅修专业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逆向冲抵其主修专业公共非必选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校每年6月向全校学生公布可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和可接纳的辅修人数。学生应在公布目录后的一周内到所在院(系、部)办理申请手续。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起主修专业前段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得少于2.0。英语考试成绩可暂不计算再内。

第五条  各院(系、部)院长(主任)要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选读辅修专业。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选读辅修专业的,须填写《辅修专业申请书》,由院(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后,予以公布。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辅修专业一律实行缴费修读。缴纳辅修费的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条  学生对某一辅修专业一经选定,不得改选。但允许中途退选,退选所收费用不退,可在下一年度选读另一辅修专业,并按规定重新缴纳辅修费。

第八条  辅修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制内,辅修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并附成绩单;对未修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限额,但已达到额定学分的2/3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否则,不出具结业证书。

 

 

、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批准,我校目前所设本科已有毕业生的专业均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新上本科专业至有首届毕业生当年进行授予权资格评审。对于我校设置的本科专业,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专业目录》的规定,可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