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境内商业银行向高等学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助学贷款办公室。各学院也要相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办理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银行与学校合作关系; 2.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关系; 3.监督检查各部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4.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将助学贷款的资料汇总并上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2.将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等相关工作; 3.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开除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4.在学工部(处)的领导下联合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诚信教育活动; 5.协助催缴贷款本息。 6.向社会发布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1.严格按照操作时间流程表(附件1)开展各项工作; 2.加强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3.督促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贷款所需的各种材料,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新生发放《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意向调查表》(附件6)第二周上交; 4.根据国家和贷款银行及我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和条件,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初审,确定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初审合格名单(附件2)上报校助学贷款办公室; 5.组织借款人正确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等有关资料; 6.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7.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在借款人毕业时将记录有借款人贷款记录(包括《协助催款函》(附件4))等内容的个人信用档案附于借款人档案,并给每位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家长寄一份《国家助学贷款催还通知书》(附件5); 8.协助银行回收贷款本息,督促在校的借款人按时缴息,掌握已毕业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的联系方式与其他信息资料,督促其还贷,联系未能按时还贷的毕业生,将调查情况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 9.各学院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学校和助学贷款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学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评分,给予适当的奖惩(附件3)。 第七条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提出申请的上学年成绩全部合格,历年累计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二门。 4.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贷款申请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班上集体讨论,班主任签署书面意见,各学院(研究生处)审查汇总后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由学校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合作银行。 2.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有家长、同学和老师三名见证人,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研究生处)和学工部三级审核的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无学生证的可用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2.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亲或父母双亡者需在证明中注明),如无身份证的可由户口底卡或是户口簿复印件代替,但其户口底卡或户口簿上必须登有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家长在特困证明后签字并印手印以示许可。 4.由学院出据的成绩证明(新生除外)。 5.所有文字资料(除复印件),必须用炭素墨水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