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厅〔201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认定等级和标准。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一)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550元),确定为特困生:
1.生源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孤儿、残疾或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4.家庭经济无收入来源;
5.烈士家庭子女;
6.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7.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事故,致使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二)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75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90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成员,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干、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院学工组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各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 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工组审核。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各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改正。
(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将通过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五)公示期届满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汇总本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将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学生工作部。
(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列入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奖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院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2019年8月7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湘农大〔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