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17〕34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湘农大〔2011〕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7年9月8日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生坚持合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申诉的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一)受理范围:
1.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2.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3.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受理机构: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成员由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办公室设法律事务办公室。
师生代表的产生办法:教师代表从教师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学生代表从校学生会干部中随机抽取。
(三)受理时效: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下同),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3.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4.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5.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6.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7.已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七条 申诉的回避。
(一)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或记录、调查工作人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应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及理由。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办公室对回避理由进行核实。办公室应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1.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的;
2.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的;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四)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回避或被申诉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审核调查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做出;主任的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同时确定申诉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
(五)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本次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得行使相关职权,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被回避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回避程序查证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八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复查决定的主要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作出结论的日期。
(五)受理申诉的机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留置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公告栏或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以后的工作。
第九条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二)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四)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五)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六)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八)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作听证报告。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湘农大〔2011〕50号)同时废止。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