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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06 19:00:00  来源:   作者:校勤工助学会   点击:

第一条 认定对象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00元),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8)生源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上、700元(含)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 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院学工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 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工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民主评议组意见后予以改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5.公示期届满后,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本院审核通过的《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版《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奖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2.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院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3.《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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