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1)
时间:2005/08/03 18:30:00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或请假逾期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过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无论何时,经查实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校医院或省级医院诊断,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边治疗,边学习。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回家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线一上医院的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持学生证按时报到注册。秋季开学时应交纳学费书费后才准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手续。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为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方式

(一)专业教学计划对学业作了指令性规定,以课程和环节为主体,体现专业素质要求、知识技能结构等。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含专业方向)必修课、专业(含专业方向)必修课、公共课。选修课是指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可以有一定选择地选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其它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范围。

(二)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第二条  修读原则

(一)学生修读应按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二)允许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跨层次选修课程,但必须经相关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所修课程比照《教学大纲》要求高于专业教学计划中同类性质课程时可以冲抵本专业课程,否则不能冲抵,只在成绩总表上作记载;若所修课程为研究生课程,也可在成绩总表上记载。

(三)确有特殊需要,经校长批准,可到校外选修课程。

第三条  选修选修课

(一)凡属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其它选修课),包括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生选修时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

(二)每学期第12周左右为下学期的选课时间。学生到所在院(系)根据下学期授课计划报名选课,再由院(系)教务秘书汇总后报教务处,选课方为有效。

(三)全校选修人数不超过10人的课程,一般不开课。

(四)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确有特殊情况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到学生所在院(系)申请退(改)选。由学生所在院(系)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

第四条  上课

(一)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学生应当全程参加。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含军训、专业劳动、生产实习、课程实验、单独的实验、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学生应当全程参加。

(三)必修课理论课部分学生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节  课程(环节)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一条  学生修课时,实践部分100%到课,必修课理论部分到课率90%以上;选修课理论部分到课率80%以上才具有考试资格(计算理论到课率时,暂不包括网上讲授的课程)。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以考试为主。考试采用笔试。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课程结束考试一般占80%,平时成绩一般占2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等。包含在课程学时、学分之内的实验、实习环节不及格,则整个课程不及格。

考查课程可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评定成绩,也可以以课程结束考试评定成绩。

跨学期开课课程,以课程结束考核为主综合评定成绩,在成绩总表上只按一门课程记载。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载入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体育课的成绩评定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其实施办法”执行。由于健康原因经学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考查课程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有困难时,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分以上,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计算平均成绩可按下列标准将五级记分分析算成百分制记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考核。按教学实施计划学生首次某门课程结束考核称为正常考核,正常考核实行免费制。确有特殊情况(仅限学生本人在考试期间生病住院),凭医院住院证明、病历本申请缓考。缓考由学生所在院(系)学工组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六条  必修课程(含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专业方向必选课、公共必选课)结束考核不及格(含缺考),实行缴费申请重修制度,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后申请重考,可以参加重修班学习后参加重考。经批准的缓考有一次免费参考资格。选修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成绩不予登记,也不实行缴费重修重考。

第七条  正常考核与重考成绩等效。允许学生缴费申请参加重考以高分取代低分(限必修课)。

第八条  对考核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必须加倍缴费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四节  辅修专业

第一条  本科学生或或三年制专科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可另选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可以是与主修专业同学科类的专业,也可以是不同学科类的专业。

辅修专业一般为25-30个学分(500-600学时),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总学分要求不变。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本科生一般从第三学年开始,三年制专科生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该是学有余力的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每年6月向学生公布可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及各辅修专业可接纳的学生人数。学生应在公布目录后的一周内到教务处报名。教务处于放假前通知学生。

第四条  辅修专业采取缴费修读制,缴费标准按课程学分的多少和成本高低而定。允许退选,但所缴费用不退。

第五条  辅修课程考核及格,修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并附成绩单;对未修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但已达到额定学分的2/3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对于未达到额定学分的2/3者,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可以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六条  主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时、教学要求相同或高于辅修专业时,其成绩或学分可顺向从抵。辅修专业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逆向从抵主修专业公共非必选课程学分。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辅修专业的课程档案进入学生档案。